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边境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边贸优惠政策,鼓励当地贫困人口在指定的边民互市贸易区、互市贸易点开展边贸活动,支持边境地区贫困人口参与边境贸易互助合作经营。

边境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护边员补助政策,优先安排边境一线贫困边民转为护边员,并按时足额发放护边员补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