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结合本地实际扶持发展种植养殖、特色林果、庭院经济、农副产品加工、纺织服装、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和休闲养生、新能源开发等产业,实施农业品牌战略,支持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形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