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发岗位、劳务协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等措施,支持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贫困家庭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并实现技能就业。
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转移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支持企业在乡(镇)村创建扶贫车间、加工点,支持小微创业带动就业。
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开展基本劳动素质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术水平和转移就业能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