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政府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部门本行业规划时,应当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重要内容,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扶贫资金、优先对接扶贫工作、优先落实扶贫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