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贫困户退出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提出贫困户拟退出名单,逐户核实;

(二)拟退出贫困户签字认可;

(三)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确认脱贫户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脱贫户名单进行审核、公告,并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标注。

前款规定的公示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