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第十六条已废止贫困户稳定达到退出标准的,应当及时作出退出认定,不得虚假退出。贫困户退出后,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继续享受扶贫开发扶持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扶贫开发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贫困户脱贫后返贫。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