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识别认定:
(一)农户提出申请,对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提出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评议结果;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审核结果;
(四)县(市、区)扶贫开发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准识别指标体系进行数据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核实;
(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再次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六)县(市、区)扶贫开发机构审定,公告贫困户名单,并建档立卡,进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前款规定的公示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