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