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单位和住宅小区严重缺乏环卫设施、不履行公共厕所保洁义务、有暴露垃圾或者卫生死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居民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