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查处。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破坏生态、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