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