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和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