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作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和整改落实的依据。
现有的饮用水水源经评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