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发生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报告水源保护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