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