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督指导,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防止农业生产和养殖业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林业生产的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安全指导,防止林业生产的农药化肥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