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