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水污染物。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