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地及水域发包、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