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河岸生态地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岸生态地,是指根据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的需要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界限标准,在河道岸线外侧(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域。
本规定所称主要河流,是指闽江、建溪、富屯溪、沙溪、崇阳溪、麻阳溪、松溪、金溪、南浦溪、七星溪。具体起迄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河岸生态地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部分,以及涉及耕地、林地、湿地,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