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岸生态地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和部门重大事项会商等机制,协调解决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开展河岸生态地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河岸生态地保护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市、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生态环境、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岸生态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岸生态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