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采取植被种植与恢复、生态廊道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建设等相关措施对受损的河岸生态进行修复,保护河流两岸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