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