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于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