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时间、区域上行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