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时间、区域上行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