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环境和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