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