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六十七条有效从事垃圾焚烧发电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等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同时,在厂区门口或者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设立电子显示板,向社会公布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及运行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