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及突发事件应对第六十八条有效本省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建设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相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