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六十六条有效向大气排放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汞、铅、铬、镉、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技术和工艺,安装废气收集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