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有效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岸电系统的改造,以及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岸基供电设施和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使用岸电和低硫燃油等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