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有效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燃料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明示其所销售燃料的质量指标。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等劣质油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