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