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有效本省建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维修的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监管机制,加大对在用车超标排放的联合执法力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