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

(二)不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通过安装作弊软件、更换车辆上线检测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放维修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