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