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