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节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有效新购置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明示其所销售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国家和本省排放标准。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