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