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从事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