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