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