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城镇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防治扬尘污染。待开发场地在进行土地平整时,平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洒水降尘,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在平整作业结束后设置围挡。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已平整待开发场地,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固化铺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