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