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在化工、印染、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内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