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