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应当标明燃料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