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应当标明燃料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