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根据国家标准按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