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工业生产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排放标准;国家和本省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与气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