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在国家和本省规定期限内完成烟气超低排放改造,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本省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