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落实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限期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