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媒体、网络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